近日,温州龙湾区法院审结了一块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与以往不一样的是,本次事故的肇事者系无证驾驶。庭审中,双方围绕“驾驶员没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是不是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要赔。据了解,此判例在温州区域尚属首例。
28日11时40分许,郭*海(以下均为化名)持名为郭*森的驾照,驾驶安徽**县大龙运输公司所有些皖K375××号轻型自卸货车,转弯时右后轮碾压右边同向骑自行车的王*军,导致王*军当场死亡。经温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郭*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军不负事故责任。此前,**公司已11日为肇事汽车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阜阳分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王*军的爸爸悲伤之余一纸诉状将肇事者郭*海与**公司、保险公司三方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郭*海向王*军家属赔偿王*军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生活活费等合计172061元;**公司系肇事汽车的用户,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系肇事汽车承保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觉得,本事故的肇事者郭*海未获得驾照,依据国务院《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成本,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辆失窃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强险合同也已经明确约定,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的,除对于驾驶员有责任的符合规定的抢救成本,保险人在医疗成本限额内向受害人垫付外,对于其他损失和成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为王*军当场死亡,未产生抢救成本。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觉得其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温州龙湾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因为法律没规定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依法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向王*军家属赔偿王*军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5万元;郭*海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95986元;**公司对郭*海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龙湾区法院的潘法官觉得,本判决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第一,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是交通事故受害者享有些社会保障。《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明确,只须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即便机动车辆方无过错,保险公司也要予以赔偿。本案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每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第二,国务院《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导致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惟一的免赔条件。该条例虽然同时规定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定义,该规定并没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第三,保险条约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具法律效力。(作者系北京力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律师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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